当前位置 主页 > 超变传奇 >

逃跑小偷失足溺亡,法院怎样判?速戳!

  

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:
通过案件审理,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“扶不扶”“劝不劝”“追不追”“救不救”“为不为”“管不管”等法律和道德风险,坚决防止“谁闹谁有理”“谁横谁有理”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等“和稀泥”做法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。
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,毫无疑问,这一剂“强心针”为守法者树立了坚强的后盾,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,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正义。
近日,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。

逃跑小偷失足溺亡,法院怎样判?速戳!

逃跑小偷失足溺亡,法院怎样判?速戳!

案情回顾
2019年5月28日,胡某、肖某因前两日在河堤上跳舞时, 分别丢失了手机等个人物品,胡某与其丈夫曾某及肖某一起到附近寻找丢失的物品。在一辆废弃货车的驾驶室内发现陈某在睡觉,随即将其唤醒,并在其睡觉的被子底下找到了胡某的手机,和另外两台手机以及一个充电宝,但未发现胡某、肖某的钥匙,肖某询问陈某的过程中,陆续有群众过来围观并建议报警。曾某拨打110报警时,陈某突然跳下汽车穿过马路,跑上河堤,翻越栏杆,跳入河床。曾某、肖某及围观群众赶过去时,陈某已在河水中挣扎,瞬间就沉没水中。市民救援未果,随后警察赶到,消防和蓝天救援队也赶到进行专业救援但没有成功,最终陈某溺水窒息死亡。
陈某的家属将曾某、胡某、肖某告上了法庭,认为三人因实施侵害行为导致陈某死亡,要求支付赔偿100余万元。
审理经过
一审法院认为,陈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是陈某自身过错和过失所致,曾某、胡某、肖某对陈某意外死亡没有过错,对陈某家属的诉求,均不予支持。于是,陈某的家属上诉至娄底中院。
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曾某、胡某、肖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,应否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审中,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。经审理,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。被上诉人因自身物品失窃,自行进行寻找,属合法的正常行为。被上诉人曾某在发现可疑线索时,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,系公民的正常合法行为,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。陈某年满十七周岁,已脱离了学校并在社会上独立生活,已基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应当预见自身行为的危险性,对其不当行为所致失去年轻生命的严重后果,深表惋惜,但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。娄底中院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遂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逃跑小偷失足溺亡,法院怎样判?速戳!

“守法者不应为他人的过错买单”应该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,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就应该明辨是非曲直,兼顾国法天理人情,做到弘扬社会正气,,摒弃“和稀泥”式执法,如此方能彰显法律的尊严,让守法者感受到司法的温度,在全社会凝聚起人人遵纪守法的强大合力。
扫描关注【娄底中院】最新动态
新浪微博:@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


原标题:《逃跑小偷失足溺亡,法院怎样判?速戳!》